【信息时间:202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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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政办发〔2020〕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事项进驻方案》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事项进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健全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㈠统一进场。各类交易主体要统一进场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行业部门文件规定范围的项目,统一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各类与交易有关的服务活动要统一在交易中心进行;对交易信息、交易结果要统一发布。
㈡管办分离。按照“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督”的要求,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与交易市场完全脱钩,建立政府领导下的“决策、监管、操作”三分离的交易管理模式,做到职能分离、政事分开。
㈢执法主体不变。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执法主体不变,按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审批监管职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审批核准备案情况、交易过程、交易秩序、履约实施等环节进行审查、备案。
㈣全程监督。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对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确保信息公开、过程公平、结果公正。
二、进驻范围
㈠2020年9月底前全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1.工程建设招投标类项目。依法必须招投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消防、人防、供热、管线敷设、技改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2.政府采购类项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州本级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内和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3.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类项目。
4.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转让以及其他依法允许出让、受让的国家、集体所有的产权交易。
5.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集中采购。
6.其他依法必须招标、拍卖、挂牌的社会资源交易活动。
㈡2020年12月底前将适合以市场化配置的其他公共资源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1.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等交易活动。
2.需要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包括出租和旅游汽车营运权、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等权益和物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等服务)的交易业务。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
4.农业综合开发、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房屋租赁处置等。
三、交易规则和程序
㈠统一受理登记。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事项,必须经州、县市原审批部门批准,州、县市原审核批准的程序和责任部门(单位)不变。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持相关批复文件、委托协议、交易文件等经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后由交易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交易大厅进行交易。
㈡统一发布信息。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项目,有关手续资料经审查合格备案后,由代理机构统一在指定媒体和网站发布招标公告等信息。
㈢统一进场交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交易项目单位或委托的代理机构提交的交易需求申请,统筹安排开标、评标时间和交易场所,统一进场交易,交易活动全过程接受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监督。
㈣统一评审专家抽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从依法依规建立的综合评标、政府采购评审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需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的,应履行核准手续。
㈤统一进行管理。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交易活动,按照统一的交易活动规则进行。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由行政监督部门指派人员对受理登记、信息发布、开标评标、专家抽取等全过程实施监督。
㈥统一公示中标。评标活动结束后,交易结果在指定媒体和网站发布公示,确保交易信息公开透明。
㈦统一监管规则。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要分工协作,对信息发布、投标报名、交易主体资格审查、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中标金额、合同签订等环节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动态跟踪。全面实施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实行交易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
㈧统一投诉受理。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投诉方按相关法律规定向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四、相关要求
㈠公共资源交易事项进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和服务意识,按照自治州的统一部署,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公共资源交易阳光运行。
㈡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统一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严禁场外交易,体外循环。对应当进入而未进入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工程验收等手续。
㈢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要充分使用电子监察系统,加大流程监控,对项目全过程动态跟踪,加大现场监督管理力度,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和违法违规等信息及时上网公开。
附件:自治州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限额标准及分级管理目录清
单(2020年)